AN UNBIASED VIEW OF 搵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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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二手物業賣方因取消交易而收回單位後,若業主因市況轉壞或其他因素而減價再賣單位,理論上是可以向撻訂的前買家再追討差價。當然,近年樓市節節向上,撻訂重售的物業常常越賣越貴,再加上追差額涉及冗長法律訴訟,如「減價重售」的成交價並非合理市價,亦可能衍生更多稅務或法律問題。因此,買家因撻大訂而被追差價的個案並不常見。

買樓的第一步是網上搵樓,第二步是睇樓,第三步是傾價,傾好傾錢,接下來便是由買賣雙方簽訂「臨時買賣合約」(臨約)。

若想避免該情況發生,換樓人士要確保一買一賣之間有足夠的空窗期,切勿心急。建議賣樓時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及收到「大訂」(即買方繳付加付訂金)後,才簽臨時合約購買新單位,使被撻訂風險大減。

對於買家來說,如果想避免業主取消交易,可以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,在雙方協議之下,提出「必買必賣」的附加條文,即雙方要求強制履行合約,不過此條文並非指定條款,所以買賣雙方都有權拒絕。

事實上,買家若於買樓過程中「撻大訂」,即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,才決定放棄交易,則可能要賠償發展商重售單位後的差價與損失。當樓市下行,單位的樓價在簽定正式買賣合約後與買家撻訂時,可能存在較大的落差,發展商或需要將被撻訂的單位降價售出,導致損失其成交時所值得樓價。

對於一手樓買家而言,如果最終因為各種原因而不得不撻訂交易,他們其實有機會追回已支付的印花稅。根據現行規定,在買賣雙方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,買方需要繳付相應的從價印花稅。但如果後來交易因為買家撻訂而無法完成,買家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退回已付的印花稅款項。也就是說,即使一手樓買家由於各種原因而最終撻訂交易,至少在印花稅方面還可以取回稅項,某種程度上緩解了買家的經濟損失。

由此可見,撻訂也要講時辰,若簽訂買賣合約後才取消交易,涉及的風險較在臨約期撻訂高很多,買家務必謹慎行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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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庭審理這案件時,有提出其他法例理據。撇除「重售」這個字眼,第一,這條在合約中的重售條款,並不是一個「豁免違約責任」的條款,而是一條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(算定賠償條款)。所謂「Liquidated damages」是Demonsa同九建簽合約時,雙方已經就終止合約時算定的一項賠償條款。相反,有時合約上沒有寫明,又或本身這條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是賠償金額過高、不合情理或無理,就會被視為penalty clause,罰款條款,而法庭不會執行,法庭會再去判定賠償,這些會稱為「unliquidated damages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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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查房委會相關居屋成交紀錄冊資料,發現單是本月首周就一連三日驚現三宗撻訂個案,將軍澳雍明苑佔兩宗,馬鞍山錦暉苑佔一宗。 其中雍明苑A座十樓一個約二百八十三萬元成交的單位,以及錦暉苑廿八樓一個約二百一十三萬元成交的單位,兩者均是三月下旬簽訂買賣協議,隨即在本月首周就撤銷以上協議。 剩餘的一宗就是雍明苑B座八樓一個約二百七十七萬元成交的單位,在去年十二月尾成交,結果於本月首周撻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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